三字经对九族的说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所谓祖宗十八代是指自己上下九代的宗族成员。
从下向上称谓: 生己者为父母,父之父为祖, 祖父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 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 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 远祖之父为鼻祖。 即:父、祖、曾、高、天、烈、太、远、鼻。 书中说:因人怀胎,鼻先受形,故鼻祖为始祖。
从上向下称谓: 父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 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 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读kūn)孙, 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即:子、孙、曾、玄、来、晜、仍、云、耳。 书中说:耳孙者,谓祖甚远,仅耳目闻之也。
趣事:
重庆市长寿区以前曾叫乐温县,明夏朝有位叫戴渠亨(戴寿)的宰相,曾到此地微服访贤。为避雨,他走进一家店铺,见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身体健朗,正在买酒买菜。戴渠亨觉得奇怪,上前询问年龄。老人告诉他今年120岁,今天要给他的爷爷祝寿。戴随老人前往其家中,果见一位白发银髯、精神矍铄的老翁。一打听戴才知道,老翁已是150岁高龄了,八世同堂,而且此地长寿人还真不少。戴宰相回到朝廷后,向皇上奏明此奇地。于是,皇上便降下圣旨,将乐温县改名为长寿县。
父系: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高祖母--曾祖母--祖母--父亲
母系:外高祖父--外曾祖父--外祖父--母亲,外高祖母--外曾祖母--外祖母--母亲
儿子:夫妻间男性的第一子代。
女儿:夫妻间女性的第一子代。
孙:夫妻间的第二子代,依性别又分孙子、孙女。有时孙子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称呼。
曾孙:夫妻间的第三子代。
元(玄)孙:夫妻间的第四子代。
兄弟姐妹
父系:伯:父亲的兄长,也称伯伯、伯父、大爷
叔:父亲的弟,也称叔叔、叔父
姑:父亲的姊妹,也称姑姑、姑母
母系:舅:母亲的兄弟,也称舅舅
姨:母亲的姐妹,也称阿姨、姨妈
丈夫:结婚的女人对自己伴侣的称呼
媳妇:结婚的男人对自己伴侣的称呼
公公:丈夫的父亲,也直称爸爸
婆婆:丈夫的母亲,也直称妈妈
丈人、岳父:妻子的父亲,也直称爸爸
丈母娘、岳母:妻子的母亲,也直称妈妈
儿媳:对儿子的妻子的称呼
女婿:对女儿的丈夫的称呼
嫂子:对兄长妻子的称呼
弟妹、弟媳:对弟弟妻子的称呼
姐夫:对姐姐丈夫的称呼
妹夫:对妹妹丈夫的称呼
妯娌:兄弟的妻子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
连襟:姐妹的丈夫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也称襟兄弟
大姑子:对丈夫的姐姐的称呼
小姑子:对丈夫妹妹的称呼
大舅子:对妻子哥哥的称呼
小舅子:对妻子弟弟的称呼
姨父:姨的丈夫
舅妈:舅舅的妻子
姑父:姑姑的丈夫
婶:叔叔的妻子
大妈:大爷的妻子
《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诉解释》第85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2018)辽0114民初6310号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本案中,欧静华系原告欧静萍的妹妹,系原告欧子江的姐姐,原告欧静萍、欧静华、原告欧子江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欧静华与张向东系夫妻关系,故张向东与二原告构成近姻亲关系,故张向东可以以二原告近亲属的名义作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17)鄂96民终349号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汤艳军为符凤祥连襟,与符凤祥具有近姻亲关系,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资格。虽然汤艳军未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交与符凤祥系近姻亲关系的证明材料,但在庭审中其向法庭陈述了二人系近姻亲关系的事实,法庭根据其当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继续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一审开庭后汤艳军、符凤祥亦补交了相应的近姻亲关系证明材料。对陈传勇关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新余市中级法院(2019)赣05民终1043号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潘蠢牙系张莹配偶潘小金的哥哥,潘蠢牙与张莹具有近姻亲关系,潘蠢牙具备代理张莹进行民事诉讼的资格。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已对案外人陈素梅进行询问,陈素梅陈述其根据潘小金指示向黄传金转款1,390,842元。综上,黄传金主张潘蠢牙不具备代理资格、陈素梅向其转款1,390,842元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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