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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

2008-12-30 李北斗 Comments0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姻亲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近姻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近姻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近姻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

需要跟近亲加以区别,近亲是因血缘关系形成的,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此处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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